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秋季开学以来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通报》的通知(川教函〔2013〕806号)

2013-12-10    作者:佚名    来源:

川教函〔2013〕806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秋季开学以来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

流行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内各高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秋季开学以来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通报》(教体艺厅〔2013〕3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各校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并将有关要求再次重申如下:

一、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切实抓好学校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要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关键环节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可控。

三、继续抓好食品安全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行为。同时,对广大学生进行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各地要主动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特别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和学校要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工作要扎实、深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对隐瞒实情不上报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1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秋季开学以来学校食物中毒

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通报

教体艺厅〔2013〕3号

(2013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秋季开学以来,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时有发生。截至10月15日,已收到各地上报的事件共8起。9月10—11日,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95名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症状;9月11—12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坐石乡坐石完小、孟公镇沙洲完小、奉家镇中心小学92名学生在食用营养餐后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9月23—25日,河南师范大学168名学生在食用学校免费分发的鸡腿等食物后出现腹泻症状;9月26日,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茅塘镇马溪中学72名学生因学校自备水源污染出现发烧、乏力、头痛症状;9月28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高田中学53名学生饭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9月29日,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古塘乡甲全希望小学90名学生在食用营养餐后出现头痛、呕吐等症状;10月11—15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中心小学82名学生因学校自备水源污染感染细菌性痢疾;10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资福乡中心小学75名学生因学校饮用水污染感染细菌性痢疾。这些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关注,专门做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使各地各校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特予通报并重申以下要求:

一、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以及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一定要烧熟烧透,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中小学校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要尽快实现学校食堂供餐。要加快学校食堂建设,尽快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其他供餐模式。对于目前采取供餐(企业)或托餐家庭(个人)供餐模式的试点区县,必须严格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要切实落实好校长(教师)陪餐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

三、加强学校自备水源管理。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并经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严格学校食品安全问责制。对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要一查到底,对因疏于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我部将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学期通报制度。各地也要建立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制度,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