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川教函〔2015〕320号)

   2015-06-08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教育信息网



川教函〔2015320


 

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

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依法治市(州)办、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各普通高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精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的实施意见(20142016年)》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系统深入推进依法治教行动计划(20152020年)》(川教〔20154号)等要求,在总结依法治校工作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开展新一轮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现就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以开展示范学校创建工作为载体,全面推进我省依法治教工作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到2020年,建成300所左右“四川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各层级示范学校积极涌现,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一校一章程”局面全面形成,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办学行为依法规范,师生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校长、教师法治教育制度更加健全,青少年普法教育不断深入。

二、创建范围及推进步骤

(一)创建范围: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

经复查验收合格,196所原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可重新认定为“四川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二)推进步骤

201510月前,先期开展对196所原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复查和重新认定(2010年第一批92所,2011年第二批104所。名单见附件3);

201511月至20177月,开展新创建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认定工作(201630所左右,201770所左右);

20179月至2019年,巩固提高创建成果;

2020年,实现创建目标。

三、创建条件和标准

基本条件: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确;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措施有力有效;对依法治校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到位;在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关系,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等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标准分为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有效、办学活动依法规范、民主参与机制健全、教师权益得到保障、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明显、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和一票否决九大部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申报方法和要求

新创建省级示范学校,部、省属高校直接向教育厅申报,其余学校原则上由市(州)从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推荐申报。

对复查的原示范学校,各市(州)要进行严格资格审查,按照新修订的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认真评估,并按照公众参与、集体决策的程序,经市(州)联席会议研究,公示无异后上报。对依法治校水平明显下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特别是对有一票否决的学校要坚决取消其申报复查资格。

申报学校应当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对照评估细则的自评情况、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主要成效或成功经验。各地各校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发现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的事实,将取消有关学校的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学校要根据评选标准做好相关材料的分类立卷,以备检查。

各地、各高校于2015715日前将原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复查意见和学校的申报材料报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申报复查的部、省属高校直接向教育厅申报。

五、认定程序

省依法治省办、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司法厅组织认定小组对新申报和复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小组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实地考查、查看资料、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根据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逐项打分,综合评定学校依法治校的整体情况,并提出评议意见,经四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候选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司法厅共同命名。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高质高效地推进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要注重树立创建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教育厅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加强对各地各校示范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对命名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跟进回访督查等形式,对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进行评估,如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或依法治教工作水平明显下降等现象,将按程序撤销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