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4〕518号)

   2014-08-27    作者:佚名    来源:

                                 川教函〔2014〕518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机管发〔2014〕4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能源审计,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摸清单位能源管理和消耗状况、挖掘节能潜力、科学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是加强能源科学管理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在当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能源审计工作落到实处,助推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校园建设。

二、自主开展能源审计,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根据《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积极、自主开展能源审计。

要依据能源审计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对本单位(学校)水电气等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找准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建议及措施,认真落实能源审计报告的整改要求,及时完成相关节能技术改造。

三、加强能源审计督导,确保审计办法实施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加强对能源审计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用能部门和关键耗能环节的能源审计,确保我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省教育厅将重点对我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开展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范围的45所万人以上高校的能源审计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量目标。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7日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机管发〔2014〕49号

2014年7月18日

 

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管理,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现将《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管理,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能源消耗、能效水平以及能源费用支出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查、测试、分析、评价,提出节能建议和措施,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省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自主开展能源审计,必要时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能源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能源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原始数据。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交由被审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

第七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委托的公共机构或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第八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明确审计目的和范围,被审计公共机构的用能设备及运行状况,审计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节能的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公共机构按照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建议和措施,编制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并纳入本部门预算。

自主能源审计费用由公共机构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管理机构及能源管理情况;

(二)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用能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等;

(四)能源计量及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五)能源消耗及费用支出情况,包括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

(六)重点用能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

(七)能源消耗与基准定额标准对比分析情况;

(八)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用能的建议;

(九)核实前一次能源审计节能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一)能源消耗总量增幅较大;

(二)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三)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的。

第十四条  实施能源审计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公共机构。被审计的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包括召开首次审计会议,介绍审计方案,沟通协调配合事项;收集、核查、整理资料;现场测试与调查分析;召开审计末次总结会,编制审计报告、通报初步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被审计的公共机构对能源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能源审计机构或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能源审计机构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能源审计中产生的异议及时组织复核并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  实施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应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审计报告和改进措施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能源审计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根据能源审计工作需要和审计机构工作质量,建立定期更新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有固定合作的检测机构;

(三)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备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供公正、客观、科学、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五)具有实施能源审计的项目案例;

(六)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被确定开展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拒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或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的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经能源审计发现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标准的问题的,由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拒不执行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编造审计报告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不再委托其从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