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2017叁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4〕525号)

   2015-02-09    作者:佚名    来源:

 

 

川教函〔2014〕52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2017叁学年度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保监局关于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8〕224号),现就做好20142017叁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统保方案及承保服务区域

我厅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比选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同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风险管理顾问和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依法实施了公开比选和公开招标。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选为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风险管理顾问,负责为全省教育系统2014—2017叁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分别中标为2014—2017叁学年度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

根据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情况和招标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附后)。依据招标要求以及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网点布局、既往服务质量等情况,在征询各地投保意向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总体平衡、共同参与的原则,与各中标保险机构协商一致,确定了《2014-2015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承保服务区域》(附后)。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承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相关文件和采购合同要求以及教育厅的工作部署,主动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承诺。承保公司不得自行揽业,不得承保服务区域以外的学校,不得拒保服务区域以内的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风险管理顾问应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妥善处理学校事故,积极化解事故矛盾。

为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竞争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每年度末要对承保机构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我厅将在此基础上,对承保机构进行量化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服务区域进行必要调整。

二、各地教育部门及学校的主要工作

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法规政策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保监局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专人负责,职责明确,积极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严格遵照划分的承保服务区域统一组织投保,确保全省所有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足额投保。要充分利用建立校方责任保险保障制度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努力促进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纪律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事关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事关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事关全省学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强化责任,规范运作。不得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背省上统保要求另搞一套;不得擅自变更统保方案和保险条款、擅自调整承保服务区域、降低学校责任风险保障水平;不得懈怠工作或放松管理、损害学校和师生权益;不得擅自向保险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从中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凡政令不通、各行其是、职责不明、措施不力,导致工作不能推进或违纪违规和损害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2. 20142015学年度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承保

服务区域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8月  日

 



附件1


 

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8224号)等有关教育保险法规政策以及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与责任风险状况,制订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一、采购人:四川省教育厅。

二、投保人: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

三、被保险人:四川省辖区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幼儿园。

四、保险标的: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适用条款:《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六、保费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5/生·学年

4/生·学年

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万元

45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200万元

90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生赔偿限额

4000

(免赔额100元)

2000

(免赔额100元)

 

七、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按学年度确定,从每年的9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3124时止(按照有关规定开学时间提前或延后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及单证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事宜,与承保机构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八、责任范围

1. 校方责任保险(主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2. 主险扩展条款责任:

1)扩展恶劣天气条款责任;

2)扩展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条款责任;

3)扩展财产损失条款责任;

4)扩展精神损害条款责任。

九、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十、保费保障:全省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幼儿园按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国家举办的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自筹解决,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

十一、保险机构和保险合同:采购人依法选择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下同),每学年在对中选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广泛测评和充分征询投保人意向的基础上,对其服务范围进行调整。中选保险公司每学年应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服务方式和范围,在中选保险经纪人的协助下与投保人签订一次保险合同,并由中选保险公司省级机构负责统一出具保险单证。

十二、投保方式和要求:投保人负责组织所辖学校,按照采购人确定的中选保险公司服务范围,在中选保险经纪人协助下统一投保,做到应保尽保、足额投保、按时全额归集支付保费;被保险人负责缮制《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

十三、索赔理赔服务方式:中选保险机构须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校方责任保险索赔理赔服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职责权限处理个案的索赔理赔服务方式;同时,联合成立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个案管理中心,负责各类个案的综合管理。

十四、其他

1. 未经采购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选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更本保险方案和《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内容,据此签订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2. 《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若与《保险法》及国家关于教育保险的法规政策不符的,以《保险法》及国家关于教育保险的法规政策为准。

3. 本统保方案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一、主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向四川省辖区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由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在册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切实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超出学生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

(三)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部门相关规定或标准的;

(四)被保险人的场地、房屋和设施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五)被保险人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校外活动或集体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教育不够、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力和不当的;

(六)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水电气、设施设备等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和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和不当的;

(七)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师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传染性病源,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力和不当而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八)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文体用品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部门相关规定或标准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九)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措施不力和不当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中,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已履行相应职责但行为不力和不当,造成在册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三)学生自杀、自伤、猝死;

(四)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五)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

(六)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被保险人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七)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

(八)其他意外因素。

其他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外另行承担: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数额;

(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诉讼,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相关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法律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在册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三)被保险人对房屋安全质量部门发出危房禁用通知的教学、生活等建筑设施继续使用的;

(四)学生自伤、自杀、猝死、打架、斗殴,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五)学生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七)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为一学年,从每年的9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3124时止。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于每年8月底前,在保险经纪人协助下向保险人提交下一保险期间的投保单,起保日后的80天内缴清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在开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全部在册学生名单。

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信息及在册学生发生变动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教育其教职员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帮助在册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对各类教学、生活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生活的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及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在可能原则下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拒不履行本条款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义务,保险人对相关的责任事故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金赔偿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

(二)办学许可证;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四)须由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学生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要求民事赔偿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估损指导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等,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本条款第十五条所列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本条款第十五条所列单证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组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保险法》和国家教育保险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主险扩展条款

扩展1:恶劣天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主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册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相关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在册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本扩展赔偿责任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金在保单中列明的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扩展2: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主险)扩展承保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冰雹、雷击等)造成在册学生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本扩展赔偿责任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金在保单中列明的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扩展3: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主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册学生因校方责任事故导致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对本扩展赔偿责任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金在保单中列明的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扩展4:精神损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主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册学生因校方责任事故导致其人身伤害,在册学生及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本扩展赔偿责任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金在保单中列明的每生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附件2

 

2014—2015学年度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承保服务区域

市州

人保财险承保服务区域

平安财险承保服务区域

成都


所有县(市、区)

自贡

富顺县、沿滩区

市直属、自井区、贡井区、大安区、荣县

攀枝花

市直属、米易县、仁和区

东区、西区、盐边县

泸州

市直属、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纳溪区

龙马潭区、江阳区

德阳

旌阳区、中江县

市直属、罗江县、广汉市、绵竹市、什邡市

绵阳

涪城区、游仙区、安县、三台县

市直属(含园区科学城)平武县、江油市、盐亭县、梓潼县、北川县

广元

市直属、剑阁县、苍溪县、青川县

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

遂宁

市直属、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区、大英县

射洪县

内江

东兴区、威远县、隆昌县

市直属、市中区、资中县

乐山

沙湾区、五通桥区、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县

市直属、市中区、犍为县、金口河区、峨眉山市、井研县、马边县

南充

市直属、高坪区、嘉陵区、西充县、蓬安县、营山县、仪陇县、顺庆区

南部县、阆中市

宜宾

翠屏区、长宁县、宜宾县、江安县、高县、兴文县   南溪区、屏山县、筠连县

市直属、珙县

眉山

仁寿县、洪雅县、彭山县、丹棱县、青神县

市直属、东坡区

广安

邻水县、武胜县、广安区、岳池县、前锋区

市直属、华蓥市、

达州

渠县、宣汉县、开江县、通川区

市直属、达川区、大竹县、万源市

雅安

汉源县、芦山县、天全县

市直属、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石棉县、

宝兴县

巴中

巴州区、平昌县、恩阳区

市直属、通江县、南江县

资阳

市直属、雁江区、简阳市、安岳县

乐至县

阿坝

州直属、金川县、松潘县、阿坝县、理县、九寨沟县、红原县、若尔盖县、汶川县、小金县、茂县、黑水县

州直属、马尔康县壤塘县

甘孜

州直属、理塘县、泸定县、巴塘县、稻城县、九龙县、雅江县、炉霍县、乡城县、海螺沟、得荣县

州直属、新龙县、康定县、丹巴县、道孚县、色达县、甘孜县、白玉县、德格县、石渠县

凉山

州直属、西昌市、会理县、喜德县、甘洛县、木里县、昭觉县

州直属、德昌县、宁南县、会东县、普格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雷波县、布拖县、美姑县、金阳县

备注:各市州高新区、园区、经开区等未经民政部备案的行政区域,以各地上报基层统计报表的界定为准 ,划入原所在地行政区域。各高校按法人所在地划入到当地承保服务区域


 

 

 

 

 

 

 

 

 

 

 

 

 

 

 

 

 

 

 

抄送:省监察厅(纠风办)、省财政厅、四川保监局,北京联合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

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  日印发